manbet应急管理概论(十四)信息发布与管理
manbet突发事件信息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政府层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是把握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态势以及科学决策的基础。在社会层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是正确应对突发事件、避免恐慌、有序参与应对处置的依据。
信息是应急管理活动不可缺少的资源。美国数学家、信息论的创始人香农在题为《通讯的数学理论》的论文中指出:“信息是用来消除随机不定性的东西。”广义上的信息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一切事物自身运动状态以及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表达或交换的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在整个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应急管理者收集、加工和输入、输出的信息的总称。具体说,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为达到应急管理目的,形成应急管理行为而收集或加工的信息,主要表现为反映或可能影响应急管理客体运行状态的各种原始信息和预测信息;二是指经过加工并在应急管理全过程中运用的manbet,反映应急管理者行为的信息。
突发事件本身具有不断变化的特征,突发事件信息也会随之变化,表现出很强的动态性和时效性。时效性往往决定了突发事件信息的价值。
由于引发突发事件是多方面的原因,突发事件处理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及时有效,都会直接影响突发事件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同时,突发事件的暴发和发展是一个过程,突发事件的信息获取也是一个过程,往往需要不断核实、修正。
突发事件信息本身是客观的,由于主观认识上的偏差,或受交通、通信等因素影响,或为逃避责任,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信息迟报、漏报的现象,甚至可能谎报、瞒报。
按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和作用,可以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不同的分类。按信息的来源,可分为内部信息、外部信息;按信息的时间,可分为预测信息、过去信息;按突发事件的类型,可分为自然灾害信息、事故灾难信息、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按信息的获取渠道,可分为政府渠道信息、新闻渠道信息、公众渠道信息等。
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环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控制论角度讲,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实质就是社会系统对造成失衡的突发事件的控制过程,也就是对社会系统加以控制,使其恢复到原来的平衡状态。控制过程需要通过反馈环节来实现,而反馈主要是信息的反馈,控制的全过程都不能离开信息。只有掌握了充分的信息,才能对突发事件作出准确的预警,才能在突发事件出现后采取最及时最恰当的措施,从而取得最佳的应对效果。突发事件信息的意义和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突发事件信息是应急管理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和有机联系的介质。信息是应急管理的基本要素,又是系统中各要素有机结合和相互作用的介质。离开了信息,既不能有应急管理系统存在,也不能有应急管理活动存在。
第二,突发事件信息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中心。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处置、恢复的过程,是一个以信息为媒介的过程,表现为信息的不断输入、输出和反馈。因此,应急管理工作实际上是以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为中心的工作,信息是整个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和依据。
第三,突发事件信息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相互之间沟通联络的纽带。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必须通过信息交换使各个部门步调一致、协调配合,实现共同目标,如果没有突发事件信息,就没有部门间的协调联动。
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是突发事件信息流程最基础的环节。从现实情况看,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自身的监测网点、仪器、手段等获取信息。各类突发事件产生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必须建立多种收集信息的途径,才能有效监测各类突发事件,在其发展初期监测其苗头,在其发展过程中及时掌握其趋势。收集过程中需注意:一要全面。既要重视对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收集,也要重视对突发事件背景、产生原因、发展趋势等信息的收集。二要真实。在信息收集过程中要随时注意鉴别,剔除不真实的信息资料。对一些模糊的信息,要追根溯源弄清楚;对一些存在重大疑问的信息,不可急于采用。三要多渠道收集。既要重视从政府渠道收集,也要注意从新闻渠道收集;既要从当地政府收集,也要从主管部门收集。
突发事件信息的加工就是将杂乱无章的原始信息,按需要进行梳理,剔除次要的、相互矛盾的信息,编辑精练、准确的信息,然后进行各种信息资料的比较,从中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趋势及特征。信息加工贯穿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过程:一是事前信息加工。如对突发事件易发地区的调查,突发事件趋势和对策分析,风险隐患和危险源排查信息。二是事中信息加工。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扩散情况、所需资源等,分析各种处置方案的可行性,估算成本,处置措施的效果等。三是事后信息加工。分析突发事件破坏和损失情况、对当地的影响,应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恢复重建工作等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的传递主要是通过合适的渠道,将加工后的信息传递到应急管理的各个部门。信息传递是联结信息收集、加工和利用的中间环节,是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传递的渠道很多,目前主要有:一是通过政府部门传递。这是突发事件传递的权威渠道,突发事件信息在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中传递,是准确、全面的传递渠道。二是通过新闻媒体传递。媒体是最快捷和覆盖面最广的信息传递工具之一,在传递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实况报道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通过社会公众传递。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传言等途径传递突发事件信息,是社会公众互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监督政府、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工作的重要途径。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是指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在行使应急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获得或拥有的突发事件信息,以便于知晓的形式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活动。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持续性的实现不仅需要制度上的保障,也离不开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的支撑。随着社会系统越来越复杂,突发事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传统的信息传递手段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发达国家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了高效的应急信息报送系统,如美国的国家紧急事务管理信息系统(NEMIS)和后勤信息管理系统(LIMS)、德国的危机预防信息系统。这些系统极大地提高了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处理、传递的效率。在我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尚未形成。大部分地区的突发事件信息还处于分散状态,且报送缺少统一的格式和标准,不利于信息的整合与共享。目前,我国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主要有政府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各专业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辅助信息系统。政府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数据库供授权用户获取资料,提供决策支持;工作流程管理,用于记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处置过程。专业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主要有民政、气象、水利、地震、消防、电力、民航、卫生、银行、公安、环保等专业部门的信息系统。辅助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地理信息系统manbet、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应急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应急知识信息系统等。
为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我国从国务院到各级地方政府正在建设统一的应急平台,实现值守应急、信息汇总、指挥协调、专家研判和视频会商等功能。但是,在重视技术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制度建设。也就是说,在信息系统开发的同时,必须加强信息报送的制度建设,使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与完善的信息报送制度实现无缝结合。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比技术更重要,因为技术是为人服务的,如果制度与技术不兼容、不匹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效率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提升。
分析是信息系统中的关键环节,因为汇集而来的信息是孤立的、静止的,需要由专业机构和政府的相关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其进行提炼,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后,才能对客观局势和突发事件的性质进行科学判断和预测。因此,分析是连接监测和预警的桥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具有重大意义。信息传输是连接信息系统内各主体的通道,信息传输各主体应当在系统中互通有无,形成信息交流和情报合作的机制。
突发事件信息沟通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监测网点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应急管理过程中收集、报告、传递、分析、公布突发事件信息的活动。从信息流向看,将突发事件信息沟通分为3类:信息上报、信息交流、信息共享。
信息上报,即通常所说的信息报送,主要包括几种情况: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二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三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虽然政府和有关机构已经建立了一些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系统,但是由于突发事件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各异,发展趋势复杂,仅仅依靠政府和相关机构的途径是不够的,应当在最基层的单位和机构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及时收集和报告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报告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专职信息员主要在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领域设立,在其他领域可设立兼职信息报告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告义务,是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的具体表现,体现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义务主体的广泛性。在应急管理中,成熟和广泛的公民参与可以丰富和充实其内容,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推动和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突发事件信息交流是指突发事件信息的横向流动。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换突发事件信息。二是不同区域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间交换突发事件信息。三是不同的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之间交换突发事件信息。
现代应急管理要求不同主体对各类突发事件综合性地加以应对,其前提是信息共享。由于我国部门分割的行政体制,信息流动多以纵向垂直流动为主,横向共享与整合程度不够。许多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方面希望从其他部门获取有用的信息,另一方面又对自己所掌控的信息实行封锁,结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有效自由流动。各级政府都建立了技术和硬件先进的电子政务系统,但它们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信息共享功能,出现了“有电子,无政务”的怪现象。
有的部门以应急管理性质特殊、需要保密等为借口,拒绝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其实,应急管理中的大量信息都是公共信息,不能将公共安全神秘化,不能限制突发事件信息的共享。当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在美国,司法部、FBI、国防部长办公室坦言,90%的信息都是可以公开获得的,只有大约10%的信息是涉密的、敏感的、受限制的。我国政府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同时,我国突发事件信息的整合、分析、梳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单纯的信息汇总与加工对于掌握突发事件的情况与态势意义不大,而整合、分析、梳理可以从中挖掘出更有价值的信息。
目前,我国对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与整合的责任缺少规定,也没有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为此,我国应该站在战略高度,尽快制定出信息共享与整合的法律、法规,将其作为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信息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为了解决突发事件应对中“信息孤岛”问题,还可以在同级相关部门或毗邻区域政府间建立信息通报和会商制度,改变不同部门之间不了解的状态,促进突发事件信息的横向跨部门流动。
重大突发事件通常具有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因而需要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联动。同时,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骨干与突击力量。地方人民政府与武装力量之间也必须在保守国家机密的前提下,加强信息沟通与合作。还有,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应该加强与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WHO等国际机构以及各有关国家的合作,拓宽信息沟通的渠道,加强信息和情报交换,为合作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奠定基础。
加强信息联动与合作,一是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防灾、减灾的活动,通过多边或双边国际合作关系,加强突发事件预警及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二是随着武装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程度的提高,需要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地方政府与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之间的信息交流。三是各级政府,特别是相邻省市区政府之间应该建立通畅的突发事件信息交流渠道,可按地域或流域构建跨区域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合作关系,定期会商公共安全形势,为处置联动奠定基础。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应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事件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报告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指突发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包括各类突发事件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突发事件的信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要素。
突发事件信息一般通过值班信息系统报送,有条件的应附带音频、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保密规定。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受权专人应与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政府主要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送的重要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报告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或系统的突发事件。国务院要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国务院报告,并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要进一步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还下发了通知,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作了详细规定。
公民在信息报告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进行核实、上报。同时,整合各类报警系统,逐步建立面向公众的统一综合接报平台,24小时接受公众紧急事务报警。综合接报平台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的同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并探索建立统一的非紧急事务接报系统。
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最初是民法学名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相应地,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各国对非法人组织及类型规定不一,我国大陆学者称为非法人组织,也有学者称为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是重要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特别是其中的企业法人,是一部分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直接当事人,是这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的起点,他们的信息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决定了整个信息报告过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政府渠道是目前我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渠道。各信息报告主体主要通过电子政务网、电话、传真、公文等形式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政府渠道的优点是准确、全面,缺点是政府信息较简练,不够生动。
新闻渠道是我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重要渠道。各新闻媒体主要通过公开报道和内部刊物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新闻渠道在偏远地区或某些上报条件不明确的突发事件方面往往能给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有效的线索。新闻渠道的优点是视角广、反应快、影响大,缺点是容易受记者主观立场影响,一些参与者、目击者的采访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各级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开通公开的突发事件信息举报电话、短信平台、电子信箱等,接受社会公众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报送信息必须及时,不得迟报。突发事件往往事发紧急,信息报告容不得半点延迟。迟报是指不按规定的时限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还具体规定了相关时限和上报方式。
2、信息必须准确、客观、真实,不得谎报、瞒报、漏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报告突发事件的信息,是负有报送、报告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真实、准确的信息,是政府作出决策的客观依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必须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如前所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是指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在行使应急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获得或拥有的突发事件信息,以便于知晓的形式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活动。在信息传播飞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有利于减少猜测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事实证明,社会信息越公开,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越高,社会就会越稳定。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主体是法定行政机关,具体是指由有关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部门;信息发布的客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信息发布的内容是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主要指公共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在发布的内容之列;信息发布的形式是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而且以方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其中应重点予以公开的内容有11个,涉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有两个,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此外manbet,该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之一是“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政府应重点公开的信息之一是“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第一,收集、整理与分析、核实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客观、准确、全面。
第二,根据舆情监控,确定信息发布的目的、内容与重点、时机。其中,有关行政机关要对拟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或作一定的技术处理。
在现代信息社会,行政机关可能通过多种手段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一种或几种手段来完成信息发布的任务。在选择信息发布手段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范围,传播媒体的特点,目标受众的范围与接受心理等,以确保信息发布的有效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常用方式有: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政府网站发布、宣传单。
所谓统一性是指以不同方式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具有一致性,做到数据统一,口径一致。不然,社会公众就会无所适从,产生种种疑虑。当然,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在信息的搜集与报送的过程中存在着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当偏差矫正之后,行政机关应在后续的信息发布过程中予以说明和解释。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首先应具有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突发事件信息准确可靠。特别是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人们迫切希望从权威部门了解到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危害、影响范围、演化趋势以及政府的应对措施等真实的信息。为了保证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应该注重信息的客观性与全面性。所谓的客观性,就是指信息实事求是地反映突发事件的真实真相,不溢美,不隐恶;所谓全面性,就是指信息完整,没有避重就轻或断章取义。
真实性是信息发布的生命力所在。这是因为:第一,缺少真实性保障,信息发布没有任何意义。第二,缺少真实性保障,政府的权威形象受损,公信力下降,信息发布制度将难以为继。第三,缺少真实性保障,公众将以猜测替代不完整或不可信的信息,致使流言、谣言盛行,引发社会恐慌。
有些官员害怕发布突发事件的真实信息会诱发社会公众的过度恐慌,于是对信息进行各种干扰和扭曲,人为地导致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这往往会弄巧成拙。在信息手段高度发达、社会透明性极强的今天,隐瞒信息真实性的企图几乎是徒劳的。而且,在突发事件中,人的心理有很强的自我调试、自我修复能力,无论风险多大,人对确知的风险是比较从容的,而真正容易引起恐慌的是对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感。所以,应发布真实、客观、全面、充分的信息,减少人们对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感。对确实不宜公开的信息,政府及其部门也要向公众作出解释说明,以争取理解和支持。
所谓及时性是指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希望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如果行政机关反应迟钝、不能及时发布信息,人们将转向小道消息,以满足知情的需要。小道消息在公众间私下传播,没有规则约束,随意性很大,在传递的过程中会被歪曲和误传,往往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抢占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发布权威信息,是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社会恐慌的有效途径。谁先发布了信息,谁就争得了主动,就成为主要信息源,掌握了舆论引导的主动权,这是许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共同经验。
在政府失语、权威信息缺失的情况下,一旦小道消息捷足先登,就会在社会公众中间产生先入为主的效应。迟滞的真实信息将很难矫正小道消息,很难树立自己的权威地位。因此,限制小道消息的消极作用,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保证人们的知情权,让权威信息主导信息空间。
所谓连续性是指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本身的各个环节。突发事件往往持续一段时间,而且发展态势瞬息万变,因此,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持信息发布的连续性,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事件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例如,在“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疫情防控中,政府每天都向社会发布疑似病例、感染病例、死亡病例、出院病例等信息。突发事件发生之初,如果政府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信息,可发布简单的信息以待未来补充,但切忌失语。
所谓公众导向是指信息能给公众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知识。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过程中,坚持以公众的知情需求为导向,在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manbet、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提供公众亟须获取的信息。同时,信息发布的形式与技巧方面,要考虑公众的可接受性与理解能力,如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等。此外,在满足公众需求的同时,要以信息发布的形式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地对待突发事件。
现代政府与民众经常互通信息,政府通过新闻界及时把重大决策和重要事件告知给大众,规避有害信息的干扰。由于政府在掌握公共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人民信赖政府,总是希望从它那里得到真实的消息和正确的见解,新闻发布制度就成为国内外公众全面了解社会情况和政府立场的最权威的渠道。大众传媒在许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3年春天的“非典”疫情让每一个中国人深切地体会到新闻发布和信息传播的重要性。作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的环节,建立规范的新闻发布制度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共识。
政府新闻发布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构建与公众良性关系的主要方式,已成为政府常态工作机制下不可或缺的内容。为此,我国积极推进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建立,不断完善其组织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新闻发布水平。新闻发布作为政府信息传播的主渠道,越来越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关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是在政府没有主动作出预期安排和策划的情况下,面对一些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而组织的相关新闻发布活动。
突发事件应对中必须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在具体实践中,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如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的情况、政府应对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政府通过新闻发布向媒体和公众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并回答新闻记者的提问。这对于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体现责任政府的形象和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的建立,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了实质性的突破。公众的知情权是一个现代社会公民的权利,政府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从理论上说,政府的一切行为,除涉及安全、保密的信息外,都要公开。因为,只有在充分保障知情权的基础上,让公众知道政府目前在做什么以及即将要做什么,公众才能更好地行使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的有效实行与推广,体现了政府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能的根本改善,有力地推动了责任政府建设的步伐。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布,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把处置突发事件的行政过程及效果等各方面公之于众,也使公众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更多的监督。随着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的深化和完善,将促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更有回应性和更加负责任的行为。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出现,然而直到“非典”事件时期才真正被人们重视,根本的原因在于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社会推动力的基础尚未建立。在“非典”疫情发生的初期,有关部门一直对相关消息进行封锁,使公众极度恐慌,政府公信力急剧下降。后由卫生部副部长高强主持新闻发布会通报最新疫情,并决定以后每天下午4点由中央电视台直播疫情发展的新闻发布会,以此重新赢得了公众的支持和信任,稳定了社会秩序,并使疫情迅速得到有效控制。
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突发事件的突发性、紧迫性、不确定性和危害性对习惯于常态环境下的公众会造成巨大的心理冲击,同时由于获取的信息不对称和缺乏必要的应对措施、处置技能及资源,公众的态度、情感、意志和动机等会相互影响和感染,这时人们的态度和行为往往会趋于一致,作出非常态的反应。一是会产生焦虑、恐慌的心理。二是轻信并参与传播流言和谣言。三是产生一些非理性的行为。因此,与公众的信息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
突发事件往往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和媒体报道的热点,及时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减少各种流言和谣言的传播蔓延,正确引导舆论,稳定人心;有利于与事件相关的地区和公众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地进行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有利于公众正确理解和执行政府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应对方案,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
政府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开事件发生的实情和政府处置过程与结果,所以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与其他类型的新闻发布相比较在启动上具有被动性。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所涉及的信息源具有突发性和动态性的特点。由于突发事件是突然进入政府工作议程的,相关对象信息的形成也就具有突发性,会影响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这种情形下,及时获取事件对象的准确信息是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前提,需要通过建立必要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来掌握各种突发信息源;同时,由于应急处置工作是过程性的,事态发展也存在不确定因素,相关信息必然也是动态的,需要持续不断地快速收集信息。因此,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与常态下的新闻发布不同在于,必须根据应急处置的最新进展,源源不断地收集信息并向公众介绍,形成完整的信息发布链,满足媒体传播诉求和公众知情需要。信息源的突发性和动态性是客观存在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设计必须符合这一特点,以统一、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媒体、引导舆论,告示公众。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信息通常是公众高度关注的,这是由于突发事件本身与公众的社会生活关联度很高,或对他们的生产、生活直接产生影响。因此,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诉求十分强烈,除了追求时效性外,还特别注重报道内容的独家性和报道手法的细密性,在满足公众知情的基础上凸现媒体的自身价值。这就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具有紧迫性的特点,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的权威信息,在满足公众知情的同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不给虚假信息、不实信息甚至谎言、谣言留下传播空间。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紧迫性对政府发布的信息口径与审核授权都提出了比常态发布更高的时效要求,需要有相应的发布工作机制予以保障。同时,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必然涉及政府的立场、态度和责任。由于发布的紧迫性,通常在首次发布时还来不及形成调查结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的政府表态体现了责任政府的形象,也是媒体报道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必须审慎把握。政府表态并不是笼统地、不加区分地包揽所有责任,而是要针对具体情况恰如其分地表达政府意志,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引导媒体和公众理性看待和分析突发事件动态,进而形成有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社会舆论。
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可避免地具有负面性。对于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存在的负面性内容,既要坦诚面对,不加掩饰,又要准确表达,不随意推断。对于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如果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可以通过媒体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尽可能避免社会损害的扩大,充分体现政府在处置工作中所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面对公众问责,只涉及政府在事件的发生、防范和监管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隐瞒事态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或是存在的潜在危害,那么政府不但不能减轻自身的压力和责任,反而扩大了失责范围,将媒体与公众的所有问责诉求聚焦于政府,使政府形象受到更大的损害,也就造成应急处置工作本身更加被动和不利。这时,政府既要承担突发事件的监管缺位之责,又要承担应急处置不力之过。如何在负面信息影响之下再树政府形象,是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必须要重视的内容,必须通过恰当的信息组织和表达予以体现。因此说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具有修复性的特点,即在将有损于政府形象的负面信息公开的同时,还要充分表达政府对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政府官员亲力亲为的务实形象等信息内容,赢得媒体和公众的认同与支持,以修复因突发事件的负面性而受损的政府形象manbet。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修复性主要是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对相关事态进行科学处置予以体现,不能对事件本身和处置信息进行截流、淡化,甚至隐瞒和掩饰,需要各有关方面从大局出发提供大量的准确信息,以信息服务媒体报道,在服务媒体报道中引导舆论。在处置过程中再树政府以人为本、认真履责、务实高效的形象。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之一。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机制,既是一项制度,又是一项系统化的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快速高效的发布机制,确保统一、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对于妥善处置事态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完善的法制建设是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的根本保证。我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从无到有、从初创到逐步完善,是随着法制建设的步伐一起成长起来的。国家立法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为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机制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制度上确保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湖南省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舆论引导、应急响应机制和新闻发布机制,遇到突发事件,除设立抢险组、善后组、后勤组外,还要设立新闻中心或新闻组;同时,新闻中心要本着时效性、准确性、有利性、服务性、针对性和统一性等原则,针对不同的媒体特点发布新闻信息。
建立应急信息平台是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技术支撑。突发事件来势迅猛,千变万化,及时掌控和了解动态的突发事件的真实信息,是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的基本前提。应急信息平台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信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构建起来的综合应急技术体系,是突发事件信息的汇集点,使分散的应急信息得以互联和共享。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效果,取决于发布人是否掌握了大量的突发事件的背景知识和实际情况,还要根据现场具体实际情况对事态的发展作出一定的估算和预测。应急平台中的应急决策智能辅助系统能提供合适的逻辑分析模型和统计模型,借助模型快速准确地估算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区域和影响范围信息,在平面布置图上直观地解说标出的危险区、隔离区和警戒区,给出各区域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应急信息平台由政府构建,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统一性要求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支撑优势。
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制度,是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最重要的形式之一。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是作为一种“制度人”而设计的,通过各种形式来为政府代言,发布突发事件新闻,沟通媒体和公众。正是由于2003年的“非典”疫情这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全方位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得以应运而生。《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不仅可以描述突发事件的发生,更可透过对突发事件的诠释与评论影响公众的观念,加强政府自身的话语影响力。新闻发言人制度构筑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平台,一方面向公众传达了政府的决策信息;另一方面使得民情上达,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和公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政府与公众双向沟通的舆论渠道,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现场可以回答记者和媒体的提问,而记者的问题中也是暗含着公众的普遍态度的。这种面对面交流的形式能够让新闻发言人有针对性地对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问题作出解答,并解说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和产生的影响,以了解民众舆论走向,使官方观点和公众意见协调发展。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推行将使政府、社会、公众和媒体之间在遇到突发事件发生时将产生良性的互动。